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甘國治 原告 劉仁先 原告 甘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武雄 、 何寬益 、 何麗娜 、 何麗倩 、 何麗玟 、何善美、 何仙美 、 何怡美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