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債權人興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福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智敏黃秋菊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黃秋菊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黃秋菊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對本件債務人吳智敏催告之釋明資料(狀附存證信函
係對黃秋菊及舊地址催告,並非對債務人吳智敏之住所催告)。
㈢查報債權人社區規約對於住戶移轉登記前之積欠之管理費
負擔是否有特約(本件有建物繼承登記之情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由建物之繼受人負擔或其他之特約)。
㈣如債權人社區規約對於住戶移轉登記前之積欠之管理費負
擔無特約,請就原所有人黃秋菊死亡前、後之管理費分別請求(黃秋菊死亡前之管理費應向其繼承人請求、黃秋菊死亡後之管理費應向新所有權人請求)。
㈤查報管理費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請陳報管理
費收費基準、收費項目、計算期間,及由何人負擔應分別敘明之)。
㈥提出收取消防專款6000元之釋明資料,並查明此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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