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晨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晨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