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胡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546273元,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