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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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胡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546273元,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