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大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839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