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陳威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秉錦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為文書之送達。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上開字號並不存在,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定期命原告依限補繳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