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蔡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參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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