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鍾喬安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欄二中關於「104年4月9日(聲請狀誤載為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4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