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陳福進
陳福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福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向相對人陳福興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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