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晏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新北市○○區○○街000○0號」之地址,惟該函件因查無此人遭退回,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