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9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9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忠南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洪隆源 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隆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或該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不存在,債權人原所執之本票裁定執行名義,依法自不得再據以執行,而應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398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70號確定本票裁定及本票為執行名義請求對債務人洪隆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洪隆源以上開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向本院北斗簡易庭對債權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12年8月8日112年度斗簡字第161號確定判決,確認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本票乙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且債權人不得持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該判決並於同年9月5日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正本暨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提起上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既受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再執以請求強制執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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