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債權人 張祐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黄正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黄正吉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佰肆拾」元,與請求標的「壹拾捌萬肆仟」元不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並提出其計算式。㈡一併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4月10日、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利息之依據各為何?」。經債權人於112年9月27日具狀陳稱「按年息百分之5」,又稱「月利息0.004」,二者已有矛盾,且關於利息起算日為「107年4月10日部分」,亦未有任何釋明。從而債權人仍未補正正確之聲明,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