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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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