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侯明惠 被告 蔡謹隆
陳立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