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
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