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黃世緯 (原名: 黃建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107年10月起迄今所有之薪資明細表(須由雇主出具)。
2.提出自107年1月至10月任職於新儀儀器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自
106年1月至107年8月14日之租賃契約影本、現住所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5.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點,並提出該期間薪資若干元之證明文件,以及95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9.說明平日交通工具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10.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