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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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佳鋒深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1│邦原工業股│臺灣中小企│佳鋒深孔│44,560元│AE0000000│105年4月30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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