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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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蔡適良 被告 蔡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經原告補正相關之證據釋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5,900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8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16(土地持分)+141,200元(房屋課稅現值)×3/4(建物持分)=5,235,9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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