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鈺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尊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0月9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北○○○○○○○○○。債權人於聲請狀上另記載債務人最後居住地臺中市北區健行路址及原戶籍地高雄市三民區鼎新路址,惟查前址經債權人陳報已搬離,後址經債權人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則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無從以公示送達以外之方法送達,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