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鴻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13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鴻賓之雙親老邁,領有殘障手冊,因痛子身陷囹圄,瀕入醫療院所治療,如今乏人奉侍床前,被告擔心雙親安危,且尚有年幼子女在校就讀,一家老小全賴被告一人維持,又無積蓄,被告入監後,全家生計斷絕,子女學業難以為繼,請鈞院憐憫被告,被告再不安頓處理,則雙親生命必將不保,基於人道立場,避免造成社會問題之發生,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安頓家庭事宜後,以利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在案。其理由書並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2之規定,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4: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縱符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
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三、查被告陳鴻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認被告經公訴人以販賣第1、2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其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販賣第1、2級毒品犯行,有證人即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販賣對象 張啟義江基緯陳錫勳張律銘 等人之證述,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電子磅秤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販賣第1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販賣第2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被告於該案進行準備程序時,否認有何販賣第1、2級毒品犯行,被告之辯護人並聲請傳喚上開購買毒品者到庭作證,本院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1、2級毒品罪為重罪,實難期被告自行到院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到案執行,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以被告被訴之販賣第1、
2級毒品犯行,其對象不同,販賣行為多達26次,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情節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不違反比例原則。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被告雙親老邁病危、子女就學問題等情,並不足以擔保被告無逃亡之虞,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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