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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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九號
原告法商赫米斯公司法定代理人BertrandPuech被告新長龍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 劉昭江 被告喬登皮飾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被告 陳美貞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蔡守訓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