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張凱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聲明第一項:15,200加聲明第二項:月薪×12×10=4,5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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