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得
陳李堅陳美玉陳振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賭資新台幣貳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3顆、賭資新台幣2400元分別是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