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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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斯偉(歿)(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斯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
0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業經該署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3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該案查扣之藥錠1顆(驗餘淨重0.2958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100年10月1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101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卷第58頁),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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