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廖秀松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張瑜鳳、梁夢迪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結果,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裁定並於103年1月1日送達聲請人,則該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103年1月13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