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紀銘城中水果商行孫嘉伶秝湘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城中水果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如相對人城中水果商行之負責人有變更,請確認相對人陳
紀銘即城中水果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相對人秝湘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孫嘉伶、陳紀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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