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錢勤德
一、上列原告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翠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