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被告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