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號通姦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與同案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為原告之配偶,與同案被告甲○○通姦,原告身心遭受重大打擊,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二、被告抗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答辯略稱: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無法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涉犯通姦罪嫌部分,業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因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原告對同案被告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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