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聲請人 吳源芳 (原名 吳國精 )相對人 王群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起至108年2月止每月積欠其貸款利息新臺幣(下同)8,000元,合計1,208,000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由無患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無患子公司)之收據及說明影本,聲請人給付予無患子公司之900,000元係入股無患子公司之股金,且聲請人主張按月漏未給付之8,000元,實為無患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投資紅利,故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難認為其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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