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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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帝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政修
黃啟恩 潘士正 潘建盛 蔡俊魁 林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貳仟玖佰萬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