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4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仙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仙女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1183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4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2│張仙女│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6750元││05月04日起││十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張仙女│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7974元││05月04日起││十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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