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於108年3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