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尹王連珠 被告 梁日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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