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九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九六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判決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更犯公共危險罪,而於前開案件緩刑期內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