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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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樓之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1年6月21起至94年6月20日止,向原告
承租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446號1、2樓及1、2樓夾
層和地下室全部,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5000元,嗣兩
造同意於93年8月31日提前終止租約,惟被告尚積欠自93年7
月21日起至同年8月30日止之租金,共計61500元未給付。屢
經原告向被告催討,卻未獲置理,爰主張依據租賃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上開租金61500元,及自支付命
令於94年8月2日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兩造就上開租約於93年8月31日同意提
前終止租約之際,依雙方所簽立同意書內容,已就交還房屋
及返還押租金等事項,均已辦理清楚,並無任何未了手續,
被告已無積欠原告任何租金,此有該同意書為證,是原告之
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二、本件被告自91年6月21起至94年6月20日止,向原告承租上揭
系爭房屋,每月租金45000元, 嗣兩造 於93年8月31日同意提
前終止系爭租約,雙方並於93年8月31日簽立「終止租賃契
約同意書」,並經公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租賃
契約書、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等件為證,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尚積欠前開系爭租金61500元,然此為被告
所堅決否認。是本件茲應審究者,乃兩造提前終止租約之際
,就系爭租金是否業已處理完畢?被告是否尚積欠原告系爭
租金?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需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
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
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1118號著有判例可參。經查,依據兩造就系爭租
賃房屋,於93年8月31日經公證所簽立之終止租賃契約同意
書所載「˙˙茲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租賃之需要,經雙方
協議同意終止上述租約,自即日起該契約失效,對於交還房
屋及返還押租金等事項,雙方已辦理清楚,並無未了手續,
特立同意書為證。」等內容文義觀之,足認兩造於93年8月
31日同意提前終止系爭房屋之際,就交還房屋及返還押租金
等事項均已辦理完畢,且無任何未了糾葛至明,而衡諸一般
出租人收取房屋押租金之目的,主要係為擔保承租人房屋租
金之履行,是兩造於提前終止租約時,倘被告確仍有積欠原
告終止租約前之系爭租金未了結之事,則原告為何未要求將
該重要事項載明於上揭同意書上?並自其所收取之押租金內
予以扣除抵償,俾保障其收取系爭租金之權益,卻反而於同
意書上載明「˙˙返還押租金等事項,雙方已辦理清楚,並
無未了手續」等語,並同意與被告提前終止租約,益徵兩造
於簽立上開同意書時,就包括系爭租金在內等之重要事項,
均已達成協議,被告應已無再積欠原告任何終止租約前之租
金甚明。綜合上述,被告前開所辯,應與事實較為相符,堪
足採信。
四、是系爭租金,兩造於提前終止租約之際,既已處理完畢,並
無任何未了之瓜葛,自難認被告尚有積欠原告系爭租金之情
事。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系爭租金6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