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曾翠蓮 被告 李文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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