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益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一)、債務人許益瑞於94年1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3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07,108元正未給付,其中65,638元為消費款;41,47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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