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鳳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非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繳費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門號0000000000,是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聲明一部分欠款金額新臺幣23,007元之請求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及補償款約定書;若係換號,亦應一併敘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