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羚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羚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5/1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AWS雲端帳管服務,合計積欠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212,21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欠費帳單資訊、AWS雲端服務申請書及客戶服務異動申請書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