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77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易 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李易〝珊〞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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