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暫字第19號聲請人 張皓婷 相對人 李評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1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據上開法律授權,訂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下稱暫時處分辦法),明定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詳該辦法第6條至第20條所示)。因此,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必以暫時處分辦法所明定者為限。若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揭示之案件類型,即難命為暫時處分。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係夫妻,相對人於日前答應將之臺南市○○區○○○段○○○○號暨其上同段即門牌臺南市善化區小新營60之1號建物移轉予聲請人,目前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4日向鈞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恐相對人致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其本案請求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117號)等情,固有本院之索引卡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核無不符,惟其事件類型,非屬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亦非暫時處分辦法所定其他得命暫時處分之案件類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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