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陳嘉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嘉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陳嘉進籍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其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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