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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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純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4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