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一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調偵字第1號),因被告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利一宸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利一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犯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