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勝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13日│105年2月25日│104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53│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4│││6號│號│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3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7│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1│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7│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1│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判決││號│號│││││││││├────┼──────────┼──────────┼──────────┤││判決│105年9月20日│105年8月9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備註│││院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4│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3號、105年度撤緩毒│113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偵字第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備註│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