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附民原告 洪美瓊 附民被告 張英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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