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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