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 游琇珺
      丁○○○即游琇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肆仟零捌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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