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淑勤 被告冠能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冠能 人被告 陳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本件被告黃冠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冠能機械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8日邀同黃冠能、陳典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冠能機械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
3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而冠能機械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20日起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2筆借款,共計300萬元,惟僅償還本金61萬4,881元及繳付利息至109年10月20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23萬5,11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1款,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黃冠能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被告陳典則以:對於原告起訴的事實沒有意見,但是我只是幫我的外甥黃冠能做擔保,冠能公司都是黃冠能在處理,我有跟他說欠錢要還錢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除109年10月20日當日之利息、次日之違約金外,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並與被告陳典上揭陳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於其起訴狀附表載稱:被告「最後付息日」為109年10月20日等語,堪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9年10月20日當日之利息、次日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編號│借款本金│餘欠金額│借款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最後付息日├───┬─────┼────────┬────────┤││││到期日││利率│起算日│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部│││││││││按約定利率之10%│分,按約定利率之│││││││││計收│20%計收│├──┼──────┼──────┼──────┼──────┼───┼─────┼────────┼────────┤│1│600,000元│477,024元│108年9月20日│109年10月20│年息│自109年10│109年11月22日起│110年05月22日起││││├──────┤日│2.8%│月21日起至│至110年5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20日│││清償日止│││├──┼──────┼──────┼──────┼──────┼───┼─────┼────────┼────────┤│2│2,400,000元│1,908,095元│108年9月20日││年息│自109年10│109年11月22日起│110年05月22日起││││├──────┤109年10月20│2.8%│月21日起至│至109年5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20日│日││清償日止│││└──┴──────┴──────┴──────┴──────┴───┴─────┴────────┴────────┘